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的“确定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发放上月工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作为企业主或雇主,需要按时按量地向员工支付薪水。
关于具体每个月份薪资发放的日期细节,通常在双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一个月以内付清工资的原则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个月份的工资,应在下个月最后一天之前完成支付)。
在上一月工资的支付问题上,如果能够在次月的最后一天或者之前进行发放的话,那么就不可以被认定为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6、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