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采纳决议以滞销物品充当员工薪酬之支付方式确属
违法行为。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工资应当以国家规定的货币作为合法支付手段,不得将实物以及具有价值的证券类资产替换为货币进行支付。
因此,从显而易见的角度来看,采用滞销商品来当做员工薪资的支付方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倘若贵司坚持实行此项计划,员工有权向
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提起上诉,从而寻求以货币形式获得其应得薪资这一法律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