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约定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这样约定才有效,双方按约定执行,不能再追加权利。
(二)若发现约定显失公平,比如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没经验,让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约定。
(三)约定不能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像排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这类约定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保留追加权利可行,但要满足条件。若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等情形,不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约定有效,双方需依约履行,后续不能追加权利。
2.若约定显失公平,像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没经验,使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
3.若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该部分约定无效。
结论: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保留追加权利可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若存在显失公平或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情况,约定可能被撤销或部分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依约履行,不能再就相关事项追加权利。不过,如果存在显失公平,像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约定。并且,若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如排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该部分约定无效。在处理劳动解除相关约定时,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不保留追加权利在满足条件下可行且具法律效力。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应按约定执行,不能再就相关事项追加权利。
2.存在显失公平情况时,劳动者可请求撤销约定。若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或劳动者缺乏经验,使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劳动者能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
3.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部分无效。如排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等法定权益的约定,该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此类约定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约定合法合理。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若发现约定显失公平或排除自身法定权益,及时在法定期间内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保留追加权利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行的。当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时,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不能再就相关事项追加权利。
(2)若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凭借优势或劳动者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劳动者能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约定。
(3)若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像排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等,该部分约定无效。
提醒:签订此类约定时要确保公平合理,若觉得权益受损或约定不合理,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自身权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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