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调动员工所属部门的请求是具备可否决性的。
然而,若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及运营需求等因素,决定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配,那么劳动者应当无条件地接受并履行公司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拒绝。
此外,当员工的工作岗位明确规定其具有特定的职责范围并且这些职责与整个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时,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员工确实负有服从组织安排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