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遇到无法抵抗的力量导致无法履行劳工契约,可视为解除合约的合法情况。
在签订契约时,当事人均有尽到合理预见义务,如果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达成签约目的或效果,均可被理解为终止合约。
不可抗力,是指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难以预见到的、无法避免的且无力改变其起因及影响范围的事件,包括自然灾难如地震、洪水,战争行为以及社会所出现的异常行动等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