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的连续三次续签期限内,若甲方未能再次续签合同,将根据乙方在甲方公司所服务的具体年份进行计算,以每满一周年即支付一个月薪水作为赔偿标准。
六个月的服务期则参照一年进行计算;
如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长未达六个月,甲方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