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等同于工资总和乘以(1-20%)的运算结果。
依据法律规定,若因劳动者本人过失给雇主带来经济损失,允许雇主以此为由从工资中进行相应扣除作为补偿,然而每月经历的此类扣除资金金额所占当月工资的比重不可超过百分之二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