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十年的劳动契约解除所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依照劳动者在所属单位供职年限,每满一周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资薪作为相应的补助。
对于那些服务时间长达六个月但是不满一整年份的人士,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一年来进行核算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未达到六个月的个体,我们将提供相当于半个月资薪的经济性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