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之具体规范,女员工在孕期内享有九十日的产假待遇,此期间包括了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于难产者而言,其产假应额外延长十五天;
如果多胞胎情况出现则需对应每个新生儿额外增加十五天产假。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因意外流产的,其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医疗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照顾。
此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的第十条亦有所表述:
女职工产假期共计九十天,这期限被划分为产前假期与产后假期两个部分。
所谓产前假期,特指預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
但是,这部分假期通常不允许置于产后继续使用。
倘若孕产妇催产期提前到来,则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期合并计算以符合使用要求;
反之,若孕产妇的催产期延后,那么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样地,在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目的在于确保产妇能够身体恢复至最佳状态。
因此,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不可提前或拖后。《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