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本领域专家需向您提供详尽解读——当企业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员工相应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该法律第四十条明确指出,若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提前三十天内以书面文本方式告知劳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种状况是劳动者疾病或因过失负伤,在法定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其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原有工作,亦或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个人能力不足以承担相关工作职责,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旧无法施展其才干;
最后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使劳动合约无法继续得以执行,尽管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试图调节双方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的权责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