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通常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呈现。
若已经存在着劳动关系且并未同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则从正式启动用工之日起,必须在1个月之内予以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正式开始用工之前就先行订立了劳动合同,那么自该用工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将随之生效并确立。《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