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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可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当遇到劳动争议问题时,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以达到解决矛盾的目的具有显著意义。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劳动仲裁并非随时随地都能进行,而是有较为严格的时效性限制。
劳动者需要对此有所了解并准确把握,因为一旦超过了此时间窗口,仲裁机构将可能无法对相关申请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也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则,严禁越权擅自适用仲裁时效
但如果在超过仲裁时效之后,当事人仍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并且相关条件得到满足的话,那么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并审理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者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
若劳动者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表达不满,便可依法在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该诉讼期自劳动者收悉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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