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如果其撤诉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得到批准的,那么只要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就有权再次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其撤诉被视为无效,并且申请人试图重新申请仲裁时,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会予以受理。
此外,若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合理原因未能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私自退庭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作是自愿撤回了仲裁请求。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争议案件是有追诉期限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天之内出具。
对于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部分,各方都需坚定地履行承担的那部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