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如遭遇用人单位提出的劝退事宜,以下情形值得您关注:
第一种情况是您同意劝退方案,此时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合理争取经济补偿金。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给付补偿金,此举将构成违法行为,您有权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索要专门针对辞职事宜发出的书面通知等。
假如用人单位不愿为此开具相应证明,您可考虑寻求警方协助进行取证,之后依照既定流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或直接前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处理。
倘若最终认定为非法辞退,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反之,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则理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第二种情况,您选择拒绝劝退,那么当用人单位不顾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您的劳动合同时,您可要求其重新履行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仍拒不执行,您便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