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
仲裁受理之后何时通知进行仲裁开庭此事项,尽管现行法律对于具体时限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条款指出,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
书面形式向双方
当事人告知开庭的日期和地点。
若当事人因为正当理由需要
延迟开庭时间,则可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庭申请
延期审理;
至于延期与否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应该归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倘若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在没有充分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拒不出席仲裁庭审,或者在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出
诉讼过程,那么
情节严重者,仲裁申请亦有可能会被视为自愿撤销。
另一方面,假设被申请人在受到书面通知之后,由于种种非强制性的原因未能准时出席仲裁,或者是未经仲裁庭许可就擅
自离场,这样的情况下,仲裁庭仍然有权进行缺席审判。
除此之外,当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他们有责任在受理当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之内将仲裁庭组成的详细信息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双方。
如果
仲裁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他均有义务主动避嫌,当事人同样享有权利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诉求:
(一)此人与案件的任何一方存在着
近亲属关系;
(二)该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仲裁员与案件相关方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可能会对公正裁决产生影响;
(四)仲裁员私下会见了当事人或
代理人,或者接受了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的招待和礼品等有偿馈赠。
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成通知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