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当事人可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协议,或对方不履行协议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二)当出现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况,仲裁期限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