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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问题解析】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处理办法,有2种情况:

1.如果因员工拒签等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满一个月的,用人单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且可以将其辞退;


2.因员工原因导致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若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此时享有的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导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鉴于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签订,应当及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收集、保留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同时确保劳动者已经收到该通知,因为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所以说,实践中存在员工有意不肯签的情况,企业需要及时行使监督权,及时提醒、书面通知到位。如觉得对方不合适,应尽快解除劳动关系,给与相应补偿,而不是故意避而不见,为后面埋下更大的用工风险。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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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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