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至关重要,它是确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起算点的关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实践中,不同情形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方式不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者明确知晓拒绝行为时,此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且送达劳动者,送达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无法直接送达的,以劳动者能通过合理方式得知解除决定之日为准。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开始知道用人单位侵害其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权益时,该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劳动权益状况,一旦发现权利被侵害,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避免错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