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地干了几个月却拿不工到资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仲裁之后,单位仍不给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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