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工资支付相关证据,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等,这些能直接体现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往来,证明劳动关系。
(二)提供社保缴纳记录,通过社保部门打印的社保清单,可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携带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此表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四)收集考勤记录,比如电子考勤截图、纸质考勤表,来体现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五)找到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六)获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让同事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劳动关系。
(七)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成果、业务往来文件等,只要能显示与用人单位相关,都可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