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在规定的
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
2、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
管辖范围;
5、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受理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