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
离职证明),同时
劳动者的
工资、押金和
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
拖欠,
当事人可以在办理
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
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
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