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
第一,需要在
试用期内进行,超过试用期即使只有一天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
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应与
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挂钩,尽量减少千人一面的条件,能够用具体的数据或标准评判,避免模糊性描述。
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考核过程中,结合录用条件,注意搜集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
证据。
第四,以
书面形式作出
解除合同通知,保留告知程序的记录。
风险提示: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