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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表现在哪里

这里所讲的普通仲裁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普通仲裁因无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其名称为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地域和级别的不同分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普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4)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普通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5)时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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