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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

闫** 贵州-黔南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20 07:50:49 324人阅读

劳动合同欺诈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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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欺诈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收集用人单位欺诈的证据,如虚假承诺的文件、聊天记录等,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欺诈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先与劳动者沟通说明合同无效情况,若给单位造成损失,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如劳动者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026-01-20 13: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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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欺诈致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劳动者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意愿签或改合同,合同无效,单位无需赔偿,劳动者造成损失要担责。

2026-01-20 11: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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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欺诈分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欺诈致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欺诈使合同订立或变更,合同可认定无效,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劳动者造成损失要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若劳动者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诈行为会严重影响双方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劳动合同欺诈的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应对方法,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0 10:1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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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欺诈分两种情况处理。若用人单位欺诈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若劳动者欺诈使合同订立或变更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严格审查劳动者信息,完善背景调查流程。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遇到用人单位欺诈及时收集证据维权。

2026-01-20 10:0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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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欺诈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若劳动者实施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遇到劳动合同欺诈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9:32:59 回复

最新医疗欺诈的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3、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交通费;5、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6、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国家计委出台关于价格欺诈最新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编辑本段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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