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补偿金的平均
工资基数应当根据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公司应当将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与年终十三薪加在一起,计算出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
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