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于试用期时,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形式可为口头或书面。
(二)已过试用期时,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建议留存通知送达的证据,如邮寄回执等。
(三)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四)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可主张十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