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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

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2-26 02:44:22 已帮助18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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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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