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且单位无过错,单位无需支付补偿,员工应提前做好工作交接等事宜。
(二)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过错,员工解除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需保留好相关证据。
(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单位提出动议,单位支付补偿;若员工提出动议,单位无需支付补偿,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事宜。
(四)经济补偿计算按工作年限,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算,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