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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4 21:55:45 已帮助26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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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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