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应明确法定工作时间标准,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以此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超时用工行为。
(二)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确认是否已与工会及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未协商直接要求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三)注意加班时长限制,一般每日延长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出此限度的加班可拒绝。
(四)超时工作后,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并保留加班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