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劳动仲裁约定事项能否进行,先看是否在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如确认劳动关系、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
(二)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约定会无效,像约定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就属此类。
(三)如果约定事项超出受案范围,也不能按约定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