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准,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多数情况加班工资不计入,但部分地区会纳入。
(二)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三)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