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退休年龄误工费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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