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
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劳动纠纷风险代理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