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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祯宁律师 回复:??137-28770075你好(微.信同号)刘。可以处理,马上联系我,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我或加,我微,信沟通咨询!137-28770075刘斌,(微同号)
彭元芹律师 回复:什么状况呢 判决没有呢
殷德友律师 回复:你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未约定工资的,依法按同工同酬标准支付。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离职,转正后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离职时要求结清工资,保留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若公司拒付,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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