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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开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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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8791人看过
导读:镇政府开会是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镇政府停止使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有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以出让。但出让并非有镇政府进行,而是由所属时限人民政府进行,市县土地管理局具体实施。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镇政府开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么?

一、镇政府开会土地使用权有权转让么?

镇政府无权转让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镇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是国家通过划拨所得,而镇政府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是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土地不得转让,镇政府无权转让。

镇政府停止使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有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以出让。但出让并非有镇政府进行,而是由所属时限人民政府进行,市县土地管理局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出让并非竞拍一种形式,可以协议、招标、拍卖,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怎么进行?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综上所述,有权作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部门应该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镇政府没有这方面的资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在二级市场上,而出让是一级市场行为。县政府可以采取土地招标挂牌及拍卖等形式出让土地所有权,拿到这项权利的会有土地使用证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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