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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工伤认定细则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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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5405人看过
导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南京工伤认定细则为哪些?

一、在南京工伤认定细则为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认定材料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 假如在南京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料提供的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一次性的书面通告申请人应该补全的所有资料,工伤申请人需按照书面通告按要求补全工伤认定资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南京工伤事故发生一个月内,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报告》送至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工伤柜台备案,如果一个月内还未备案,并且一个月内来不及准备材料认定工伤申报,则申请工伤之前的医疗费用、社保不给予报销,工伤认定年龄范围为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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