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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时间:2024-02-20 09:47:44 浏览:2265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每个行业为了防止内部的无序竞争都会制定出适合本行业的行规,比如理财投资公司想要得到长久的发展最起码得遵守法律规定的,因为投资公司的筹资行为与法律禁止的非法集资只隔着一个数字的界限。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分析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一、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民间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直接办理理财业务。

出资人出资达到一定数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即可通过公司办理抵押放贷,出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放贷数额及放贷时间。

第二:是直接从事资金池业务。

先向投资人宣传收益,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三:是表面上采用居间服务的方式,实则通过“出资人代表”变相归集资金。

对于多个出资人对应一个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实行出资人代表制,由出资人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资人代表账户,再由出资人代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出资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内部员工。

第四:四是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或壳公司,利用所谓居间服务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为股东企业服务或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甚至纯粹为股东或关联企业融资而设立。从实质上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及项目资金需求方三方实为一体。

非法集资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民间私人设立的理财投资公司如果与公民之间产生直接的金钱筹集交易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大限额,就非常有可能在非法集资罪的包含范围之类,而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甚至会面临刑事上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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