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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4-02-19 00:02:17 浏览:273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流产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内容?

产假根据其性质划分为不同的产假,例如陪产假晚婚晚育产假、流产产假等。国家对不同类型的产假均做了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权益。那么关于流产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内容呢?下面就跟随律图的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流产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内容呢?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二、国家关于产假维权的规定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怀孕流产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流产产假回家休养,具体产假多少天可根据流产产假国家规定的内容来申请,如若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权益。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流产产假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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