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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未经安置对象同意出卖,如何处理?

时间:2024-02-22 12:32:43 浏览:536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协商沟通一直都是解决纠纷的第1步,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进行协商。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购房者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
安置房屋未经安置对象同意出卖,如何处理?


小高从小和祖母一起生活在本市某A处房屋内,1994年A处房屋拆迁,小高和祖母作为被安置对象,分得本市B处公有住房,小高的户口也随及迁入其中。



2000年6年,祖母以小高还未成年不享有购买资格为由,将B处公有住房购买为自己名下的产权房。之后,小高因身体较弱,迁出该房与父母同住。



2002 年,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小高认为,自己是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的售房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利。小高祖母则认为,小高已与父母同住,因此不享有对B处房屋的居住权。



小高不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坐堂律师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律师



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小高属于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B处房屋处,所以小高理应对B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显然使小高失去了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



然而,由于B处房屋已经出售,而且购买B处房屋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张自己对B 处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小高有权要求祖母给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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