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民事欺诈
对于所谓的“一房二卖”问题,我们可以将之视为普通的民事纠葛抑或是构成犯罪的非法合同欺诈,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层面:其一,主要看卖房者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据他人财产的想法及动机。
若行为人只是出于追求更高利润率而贩卖房屋,而非蓄意侵占他人购房款项,那么他应该承担起民法中的违约责任;然而,倘若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交房的念头,诱使对方陷于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且擅自占用了对方的购房款项,这种情况便转化为合同诈骗罪。
其二,需要观察卖出房子的行为人能否充分利用房屋销售协议这一形式,以实现其在经济上对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大规模骗取。
一般的民事违约情节中,常常是由于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时的信誉度与责任感,因此在和解期内他们会竭尽全力返还购房全款,或者主动尝试与购买者进行友好沟通并适当退还部分购房款项。
然而,如果说一位卖家在收回购房款后,毫无道理地既不为合同规定的义务付出行动,也拒绝退还任何金额,或者干脆卷铺盖走人,或者把所有钱财用于消费挥霍,导致购房款项无法追回,那便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吗
“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
因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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