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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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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664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发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如果道路施工单位无法证明致人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是由行为人主观过错造成,是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标志规范等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发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或者法院诉讼的形式维权,发生道路施工侵权纠纷后,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例如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等,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单位进行道路施工时,要注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过住的行人和车辆进行警示,而因道路施工产生的损害是比较常见的,例如人员受伤或者车辆损毁等,依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地面施工致损行为如果认定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则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就是地面施工致损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客观上已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若地面施工人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存在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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