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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要求退还彩礼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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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6756人看过
导读:离婚对方要求退还彩礼钱不合理。退还彩礼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没有办理结婚的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的手续,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女方才需要退还,结婚后离婚的是不需要退还彩礼。

离婚对方要求退还彩礼钱是否合理

一、离婚对方要求退还彩礼钱是否合理?

不合理。

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女方要求离婚彩礼钱只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应退还:

1.未共同生活;

2.因支付彩礼钱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1、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按照我国的习俗,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都会给女方彩礼作为聘礼,但是在结婚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要离婚,有时男方会提出退还彩礼的情况,一般结婚后共同生活的女方是可以拒绝退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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