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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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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860人看过
导读:资料员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因为实际上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劳动者如果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必然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所作出的要求,也就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资料员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吗?

一、资料员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吗?

劳动合同是需要签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是需要签订合同,其与有编的劳动者是有区别的,

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

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

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是否约定试用期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并无强行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不管是资料员还是工厂的工人都是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是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用工关系,就必然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于保证双方的权益,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的,否则的话,后日后发生一些纠纷很容易,没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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