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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地税缴纳可以吗?

时间:2024-02-21 07:44:54 浏览:5605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社会保险费是可以通过地税缴纳,其中还要看缴纳的当事者是企业还是个人,若是企业带好相应的证件直接去当地的地税机构即可,若是个人要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去不同的地点缴纳。
社会保险费地税缴纳可以吗?

一、社会保险费地税缴纳可以吗?

社会保险费是可以通过地税缴纳,社保是在社保局办理,但是地税代扣费。企业可以带营业执照、税务证到地税办理地税代扣业务。在今后缴费的过程中只要去地税缴费即可。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去社保局咨询,因为不同地区缴费地点不同。有社保局直接收费,也有银行代收或地税代收。具体询问当地社保局。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社保费缴纳的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对于社保费用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当事人的社保类型来进行确定的,不同的社保事项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社保费用的缴纳不清楚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来进行咨询处理,并依法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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