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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可由公司代扣吗

时间:2024-02-23 06:44:44 浏览:424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合肥个人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是可以由公司直接从工资中代扣的,用人单位代扣社保费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此外,员工每月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的。劳动关系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保费,员工要自行承担一部分。
在合肥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可由公司代扣吗

一、在合肥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可由公司代扣吗?

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可由公司代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合肥社保缴费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1、职工养老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2、职工医疗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另外,各自承担5元/月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3、失业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4、工伤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0.5~1%,视行业性质(发生工伤的概率)不同缴费比例有差异;

5、生育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0.5~0.7%。

三、公司缴纳社保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综上所述,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对于职工个人要交纳的那部分社保费,不可能由职工每个月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交纳,但是,代扣的那部分社保费也属于员工工资所得,用人单位要写清楚扣除的社保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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