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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保险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2-28 11:35:45 浏览:438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
重庆市生育保险规定有哪些?

一、生育津贴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四、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或出院证(生育医疗费未联网结算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手工报销资料):

3、出生医学证明。

温馨提示:生育假期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医疗费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异地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事后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资料

1、申请表:《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院收费票据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费用清单

(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病历资料

(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遗传病基因检测需提供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告单;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因病情严重进行相应治疗的并发症需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生育或终止妊娠须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服务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需做出书面承诺)

总的来说,职工在生育子女后,可以凭借有关证明材料领取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日工资乘以产检天数。另外,职工还可以报销部分住院和医疗费用,生育险报销标准根据是否顺产有所不同。申请人提出报销申请后,经办机构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复核通过后会将报销款转到申请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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