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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时间:2024-02-22 00:16:25 浏览:438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河南省规定的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总额的0.5%缴纳,而且不管在河南省还是其他省份,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参加了生育保险以后,若符合法定条件,医疗费用可以用生育保险报销,产假期间也能领生育津贴。
河南省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一、河南省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河南省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河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 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 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生育保险只能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就没办法购买生育保险。而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之内公司就应该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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