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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口头告知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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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3515人看过
导读:辞退员工口头告知不合理,公司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告知员工辞退原因,双方同意之后签字生效。辞退员工原因属于公司为过错方的,需要公司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员工为过错方,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要员工支付赔偿相应损失后再走辞退程序。
辞退员工口头告知合理吗?

一、辞退员工口头告知合理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以只是口头通知是没有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是什么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严谨性,双方需要遵守契约精神,维护和遵守合同的中的权益和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合作信任的关系,员工在取得报酬也要付出相应的劳动,公司在员工卖力付出也要及时给予劳动者应有的权益,这是合作共赢互利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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